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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两名店主销售性保健品中检出药品“西地那非”成分

爱我兴国网 www.25xg.com   2023-02-01 21:42:53   来源:兴国检察   点击: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为了牟取暴利,不法分子甚至将“西地那非”成分加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中售卖。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售卖非法添加该成分的食品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案例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9月8日、2021年12月27日的两次检查中,发现被告人钟某、陈某在各自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售卖“虫草伟哥”、“虫草鹿鞭丸”等来源不明的口服性保健品。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二人店内查获的多款性保健品均含有药品“西地那非”成分。

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陈某被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而西地那非就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请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损害身体健康。

商家们也注意啦,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涉嫌犯罪,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第三项: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西地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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