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兴国网 www.25xg.com 2023-01-16 22:30:49 来源:兴国检察 点击: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然而兴国一曾因盗窃被判刑的男子谢某某却偏要以身犯险,先后盗窃电动车8辆、电瓶15个。现已被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某某为满足日常开销,萌生了偷电动车、电动车电瓶的想法。2022年9月初至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兴国实施盗窃作案11起,采用撬锁接线等方式窃取电动车8辆、电瓶15个,将其中7辆电动车、10个电瓶售予废品收购店、二手电动车店,非法获利2823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经兴国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26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检察官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企图靠不义之财获利的人,最终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但窃贼逃不出“天网”,收赃者最终也会破财又受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公守法,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