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兴国网 www.25xg.com 2018-05-08 01:07:19 来源:兴国县人民法院 点击:
“三美化工”事故案一审宣判
5月7日下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郑某、蒋某、郭某、吴某、熊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一审开庭情况
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新干某化工公司签订98%硫酸采购合同。2017年1月17日,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新干县某化工公司签订105%硫酸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新干县某化工公司开始向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供应105%硫酸和98%硫酸,新干县某运输公司负责承运。2017年1月,郑某(新干县某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干县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蒋某(新干县某运输公司车队长)安排吴某、熊某驾驶槽罐车先后从广东省某电化厂共装运两车生产使用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业废硫酸,在郭某(新干县某化工公司业务员)安排下,将该两车工业废硫酸运送到了江西三美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卸入该公司内储存98%硫酸和105%硫酸的大储槽。1月24日,在硫酸卸入储槽过程中发生放热反应事故,造成2人死亡、59人受伤。
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蒋某、郭某、吴某、熊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的硫酸,仍然进行销售,造成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五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郑某、蒋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