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兴国网 www.25xg.com 2018-04-10 19:54:00 来源:兴国检察 点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经合法、正当途经索取债务,而采取非法手段作出过激行为,将会触犯法律。湖北省安陆市两男子讨债心切,非法拘禁、殴打一兴国欠债人,维权不成,反而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日前,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刘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0日,因被害人钟某拖欠被告人胡某4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未归还,胡某遂邀集被告人刘某在海口市找到钟某,并于当天18时将钟某控制在海口市某宾馆内,要求钟某偿还借款,同时对钟某进行了殴打。4月12日至18日,因钟某未能还款,二被告人控制钟某将其带至深圳市某公寓、兴国县某宾馆等地,要求钟某让其家属还款。4月18日17时,公安机关接到钟某家属报警后,在兴国县某宾馆内解救出被害人钟某。
法条链接
【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醒
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产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债务人不能消极躲避,债权人不应采取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有理变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