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兴国网 www.25xg.com 2014-12-17 09:13:11 来源:人民网 点击:
人民网南昌12月15日电(肖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1362万余元。日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邓经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邓经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对邓经国违法所得合计价值人民币1362万余元予以追缴。
邓经国,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江西省交通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非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9月7日立案侦查;2013年9月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江西省公安厅对邓经国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12月12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江西省公安厅对其执行逮捕。
法庭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邓经国利用担任江西省公路局赣州分局(以下简称赣州公路分局)局长、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路公司)总经理、江西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副巡视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程某、黎某、陶某等个人或单位人民币10897076.36元,美元4.6万、港币13万、欧元0.1万及房产一套(购买、装修等费用共计415017.78元)、轿车一部(售出价7万元)、餐桌椅一套(鉴定价8万元)、手表四块(价值360390元)、瓷板画一块(鉴定价35万)、瓷瓶一只(鉴定价共4万元)、金条13根及金制品4套(价值共计393016.8元)、玉两块(购买价3万元)、铜壶一把(鉴定价0.8万元)、酒店消费支出193673.21元、茅台酒15箱(购买价26.64万元),以上总计价值人民币13622368.05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并为上述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邓经国收受上述财物后,部分钱款、购物券用于个人开支,其他财物予以留存或交给他人代为保管,或用于投资等。目前,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庭审中,邓经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全部予以承认。
2013年9月6日下午,邓经国向江西省交通厅纪委书记及监察室负责人称自己有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向纪检监察部门如实交代。邓经国对相关人员建议其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意见表示同意。后经相关人员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邓经国遂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投案。2013年10月,邓经国向检察机关检举周某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线索,目前周某已经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经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个人或单位财物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邓经国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邓经国表示服判不上诉。
资料图:邓经国
延伸介绍:
邓经国,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枫边乡社坪村人。上海同济大学道路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4年12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1973年―1975年 江西兴国县枫边乡社坪五里小学教师;
1975年―1978年 同济大学道路桥梁专业学生;
1978年―1984年 江西省交通学校教师;
1984年―1987年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工程、养路科技术干部、副科长;
1987年―1995年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南昌公路分局副局长;
1995年―1999年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赣州公路分局局长;
1999年―2002年 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经理;
2002年―2006年 江西省交通厅助理巡视员、江西公路开发总公司经理;
2006年―2009年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厅)助理巡视员
2009年―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党委委员。
2013年12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免去邓经国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职务。